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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,1958年工人工资标准

分类:快手百科时间:2025-09-23 03:04:29浏览量(

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

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

在1958年,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的阶段。这一时期,中国正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,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,这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。

当时,中国实行的是“国家保险”制度,即企业和职工都不需要缴纳保险费,而是由国家负责养老保障。具体来说,对于国有企业中的职工,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由国家包揽,采取“单位负责,国家补助”的方式。这意味着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,而政府则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。

此外,在农村地区,根据“三大改造”的精神,农业合作社也实行了“五保”制度,即为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法定赡养或者赡养人无力赡养的老年人提供保吃、保穿、保医、保住、保葬(孤儿为保教)的五保供养。

然而,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。由于企业和职工都不需要缴纳保险费,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,难以持续稳定运营。同时,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速和农村地区人口大量外流,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逐渐加大。

总的来说,1958年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起步阶段,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,但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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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8年工人工资标准

1958年中国工人的工资标准主要根据企业的性质、行业、地区等因素来确定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工资标准:

1. 企业单位:大中型企业的工人,工资等级和标准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。例如,纺织工业部于1957年公布了《纺织工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》,其中规定了工人级别的划分以及相应的工资标准。

2. 事业单位: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,根据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》进行。从1956年工资改革开始,取消了级别工资,改行职务等级工资制。

3. 集体所有制企业: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,并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。

4. 私营企业:私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,但需遵循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。

具体到1958年,由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工资政策,工人的工资普遍较低,且存在地区差异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工资数字:

- 1958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37元。

- 工人分为八个工资等级,每个等级的工资范围大致在40元至240元之间。

- 大城市的工人平均工资高于中小城市,如北京、上海等地的工人平均工资在1000元左右,而中小城市则在300元左右。

- 不同行业的工资也存在差异,例如钢铁行业的工人平均工资较高,而农业行业的工人平均工资较低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工资标准已经不再适用,但它们反映了当时中国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和工资制度的基本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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